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院前医疗急救职责: (一)接受市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和业务管理,实行每天二十四小时应诊; (二)实施院前医疗急救; (三)承担市急救中心指派的重大社会活动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四)登记、管理和报告院前医疗急救信息; (五)管理院前急救车辆以及医疗急救药品、车载设备和器材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