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医疗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