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院内医疗急救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院内医疗急救 第四十三条 患者经急诊科室救治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可以选择在该医疗机构或者转至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该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其转入住院病房治疗;患者伤病情稳定,要求转院并自行联系转至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首诊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并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