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四十四条 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医疗机构急诊科室或者留观区接受救治后,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急诊科室或者留观区的救治费用纳入该次住院费用,按照本市医疗保险有关住院待遇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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