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四十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机场、地铁车站、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口岸等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已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开放或者营业时间安排掌握自动体外除颤仪使用技能的工作人员在岗。 鼓励社会力量在人员密集场所按照相关规范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