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四十七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急救培训计划,免费向公众提供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培训。培训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红十字会依法组织公众参加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