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院内医疗急救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院内医疗急救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接到医疗急救人员有关抢救急危重症患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做好救治准备。 医疗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达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十五分钟内完成与医疗急救人员的交接手续,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不得留滞院前急救车辆以及车载设备、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