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急救人员未将符合条件的患者送往其或者其近亲属指定的医疗机构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医疗急救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处一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