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急救中心未按照规定保存急救电话录音、派车记录等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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