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拒绝或者不配合伤病情稳定的患者转至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