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三十三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与接诊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急救工作衔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