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三十五条 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保证院前急救车辆每天二十四小时待命,因院前急救车辆年审、维修、保养需要停用的,应当提前向市急救中心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