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三十七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妥善保存"120"急救电话录音、派车记录等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疗机构接收等记录以及资料保管工作。 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印、复制前两款规定的相关记录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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