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三十四条 急危重症患者需要抢救的,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提前通知接诊的医疗机构做好院内救治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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