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三十四条 急危重症患者需要抢救的,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提前通知接诊的医疗机构做好院内救治准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