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院前医疗急救职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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