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六十条 公民应当配合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急救,合理、规范、有序使用医疗急救资源,自觉维护医疗急救秩序。 禁止下列扰乱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一)没有医疗急救服务需要,拨打"120"急救电话; (二)拒不避让或者阻碍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通行; (三)侮辱、威胁、恐吓、谩骂、伤害医疗急救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四)扣留、抢夺或者损毁急救车辆、急救设施设备、病历资料等; (五)其他非法扰乱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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