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由行业协会、医学专家和市民代表等组成的评估小组,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每年对本市医疗急救工作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 医疗急救工作总体情况; 2. 医疗急救网络布局规划实施; (三)市急救中心和相关医疗机构医疗急救服务质量控制; (四)医疗急救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从接到急救呼叫电话至院前急救车辆抵达急救现场所需时间; (六)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 (七)社会评价; (八)医疗急救服务保障; (九)其他需要评估的医疗急救工作。 前款规定的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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