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各级公立综合医院应当加入医疗急救网络,并按照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建设急诊科室。 符合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公立专科医院应当加入医疗急救网络。 公立医院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运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医疗急救网络布局规划组织建设急救站或者急救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