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市急救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的指挥调度; (二)实施院前医疗急救; (三)组织重大社会活动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工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培训医疗救护员; (五)招募、培训、指导医疗急救志愿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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