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区,含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等管理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