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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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 第十条 检验检疫、经贸、税务、文化、渔政渔监、烟草专卖、酒类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发现...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一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实行工作责任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应当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二条 市综治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反走私综合治理情况报告,总结全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分析走私活动的特点...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三条 市综治机构指导进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建立反走私信用制度,并协调有关部门对进出口企业按照信用等级进行分...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 第十四条 建立反走私监测预警机制,由市综治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分析预测走私动态,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工作。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省下拨的反走私综合治理专项...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五条 建立反走私应急处理机制,由市综治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独立履行查缉走私的职责。 市、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 第十六条 综治机构应当加强反走私宣传教育,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二)及时制止发生...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查缉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根据需要,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报道工作。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海关监管区外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查缉 第十八条 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综治机构召集有关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下列事项: (一)...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 第九条 综治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有关反走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定反走私综合治...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查缉 第十九条 建立反走私情报交换处理机制,由市综治机构协调海关、公安、边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信息交...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查缉 第二十条 综治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走私高发区域、走私重点渠道、走私热点商品进行专项治理。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查缉 第二十一条 重点地区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基层反走私巡查工作机制,组织巡逻队伍,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反走私情报信息激励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及时处理获取的情报信息,并依照有...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 (二)查阅、...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依法由海关管辖的走私案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发生管辖争议或者...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获涉嫌走私货物、物品,但所有人和走私违法事实均无法查清的,应当将该货物...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由海关依法处理;其他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由市综治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在海关监管区外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该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个人,由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治机构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 (一)未有效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是指自被查处之曰起十个工作曰内不能提供进口手续、合法经销...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区,含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等管理区。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