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查缉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查缉 第十八条 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综治机构召集有关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下列事项: (一)分析走私动态和形势; (二)提出反走私综合治理具体措施; (三)部署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 (四)需要协调处理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