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责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 第九条 综治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有关反走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定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划、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走私工作;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协调并督促查处重大、复杂走私案件; (五)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抗拒、阻挠查缉走私等突发事件; (六)监督、检查、考核有关单位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七)协调处理海关查缉走私需要地方政府部门配合的有关事项; (八)组织与周边地区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合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