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查缉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查缉 第二十条 综治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走私高发区域、走私重点渠道、走私热点商品进行专项治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