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三条 市综治机构指导进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建立反走私信用制度,并协调有关部门对进出口企业按照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