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省下拨的反走私综合治理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