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独立履行查缉走私的职责。 市、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