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二)及时制止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走私行为,并依据案件管辖分工依法处理; (三)在海关、边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履行反走私职责遇到抗拒时,予以协助并依法处理;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边防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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