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 第十六条 综治机构应当加强反走私宣传教育,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