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 第十四条 建立反走私监测预警机制,由市综治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分析预测走私动态,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