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二条 市综治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反走私综合治理情况报告,总结全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分析走私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走私的各项具体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