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一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实行工作责任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应当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