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个人,由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查处重大、特大走私案件,贡献突出的; (三)积极协助查获走私案件,贡献突出的; (四)查处反动、淫秽、侵犯知识产权等走私货物、物品,数量较大的; (五)反走私综合治理研究成果或者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成效明显的; (六)对反走私工作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综治机构另行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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