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治机构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 (一)未有效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导致本地区、本辖区走私活动严重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未按照应急处理预案妥善处理暴力抗拒缉私或者阻挠缉私等突发事件的; (三)未有效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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