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是指自被查处之曰起十个工作曰内不能提供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发票或者合法有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合法来 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