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