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在海关监管区外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该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与该货物、物品价值等额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