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由海关依法处理;其他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由市综治机构登记备案,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需要集中销毁的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由市综治机构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