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依法由海关管辖的走私案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发生管辖争议或者管辖不明的走私案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市综治机构协调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