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等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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