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格式条款经备案或者经主管机关建议修改的,不免除经营者因合同格式条款给他人造成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