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曰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经营者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经营者发出修改意见函。 对前款规定的修改意见函,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