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对已经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应当在使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报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