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书面答复内容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