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不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经营者或者相关行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相关负责人; (二)邀请专业人士和新闻媒体对相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评议; (三)在其网站上以专栏等形式,公开主管部门的修改意见和需要修改的合同文本,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提醒公众注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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