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社会环境建设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社会环境建设 第七十四条 健全保护创新的法治环境。加快创新薄弱环节和领域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适应示范区发展需要的内容及时进行清理。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认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适应示范区建设发展需要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相关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