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9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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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实施核心关键技术研发,以科技发展的重大突破带动生产...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障和促进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发展,加...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应当逐步减少直接投入方式,综合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根据市场...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条 示范区科技创新、产业创新、金融创新、管理服务创新、空间资源配置以及社会环境建设等适用本条例。 ...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二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科技发达、创新资源密集的国家和地区建立境外研发机构和技术交...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条 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开放创...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三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与深圳市外研发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成果在示范区内产业化的,可以...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条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不断增强企业创新...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研发项目,可以由财政性资金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也可以...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条 培育激励创新的社会环境,营造开放包容、合作协同、崇尚创新的氛围,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五条 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以及相当于国家级领军人才级别以上的海外引进人才组建科研团队开展...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示范区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其他保障...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将财政性资金通过阶段性持有...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七条 对在示范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和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产权及相...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八条 坚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加强科学探索和技术攻关,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八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设立公司或者入股公司的,可以分别独立持股,并按照...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九条 完善基础研究财政投入稳定支持机制。加大财政性资金对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九条 拥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条 推动深港两地联合资助研发项目的资金和仪器设施跨境使用,促进科研人员、仪器设施、财政科技资...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一条 实施自主品牌、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战略,强化市场主导作用和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成果转...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二条 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产业导向,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进入示范区,积极推动节能...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区域品牌创新培育,加快知名品牌建设,增强本地知名品牌的质量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四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研发与标准创新同步机制,推动科研、标准和产业一体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五条 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相关部门可以对入库企业开展研...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六条 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目录、在深圳注册的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财...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七条 支持专业性和综合性中试基地建设,为企业产品实现工业化、商品化和规模化提供投产前试验或者...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孵化器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配套增值服务,构建全链条产业孵化体系,提升运营服务能力...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提...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三十条 搭建军民融合项目投融资平台,促进军民创新融合,构建军民信息和设施共享机制,支持企业承担国...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三十一条 推动深港两地实现执业资格互认,支持取得香港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直接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三十二条 建立适合示范区创新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和体系,拓展金融市场支持创新的功能,为科技企业提供...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三十三条 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适合科技企业的授信准入、风险评级、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制度,提高科技企业...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三十四条 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融资服务,丰富交易产品,吸引境内外企业上市融...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三十五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以及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项目收益债等债券...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三十六条 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科技企业提...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三十七条 设立政府投资母基金或者联合社会资本设立、参股子基金,重点支持高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等领域...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三十八条 完善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市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风险补偿基...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三十九条 推动建立与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相契合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账户...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四十条 创新政府管理服务,实现公共服务优质高效,营造有利于示范区创新发展的政务环境。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示范区管理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示范区发展规划; ...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四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负责下列示范区建设发展工作: (一)拟定示范区发展战略、规划以及相关...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四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示范区产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重大项目引进,监督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四十四条 建立市、区人民政府跨部门财政科技资金统筹决策、联动监管和绩效评价制度,统一项目管理...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四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涉及示范区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科技创新、产业创...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四十六条 完善科技评价制度,发挥多元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标准在科技评价中的作用,提高科技评价...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四十七条 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科研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库,将国内、国际相关领域的领军人才作为科...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四十八条 建立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知识产权合规性审查制度,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申请...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四十九条 对于申请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研发、人才培养和引进以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购置和建设等,...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五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定期形成资金使用情况报...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五十一条 资助科研项目、科研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以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购置和建设的财政性资金达...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五十二条 除下列情形外,依法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审...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五十三条 市、区电子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自主创新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政策法规、市场监管...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五十四条 市、区科技创新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为科研人员提供公益性知识拓展、更新培训,提高科研...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五十五条 市、区科技创新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动...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五十六条 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科研人员提供知识产权查询、...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五十七条 市金融监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建设一站式 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提供债权和股权融资等...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五十八条 市、区统计部门应当创新统计调查与分析方式、方法,加强跨部门数据比对与分析研究,及时...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五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以创新发展为导向的考核机制,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空间资源配置 第六十条 取消涉及高新区内企业购买厂房、迁址、租用厂房以及配套住房的行政许可,相关事项按照有关...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空间资源配置 第六十一条 坚持市场配置资源与政府产业导向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创新型产业用地、用房保障制度。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空间资源配置 第六十二条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优化示范区城市规划,将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创新型...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空间资源配置 第六十三条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以创新型产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为重点,加强统筹协调,加快示范区内旧工...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空间资源配置 第六十四条 坚持土地空间利用与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根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划定各类产业的限制、禁...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空间资源配置 第六十五条 在示范区内申请创新型产业用地,或者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示范区...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空间资源配置 第六十六条 申请高新区创新型产业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为高新技术企业。 取得高新区创新型产业用地使...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空间资源配置 第六十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取得示范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人民法院强制...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空间资源配置 第六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示范区城市规划以及创新型产业发展要求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 产...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空间资源配置 第六十九条 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创新型产业用地或者用房,应当主要以租赁的方式保证符合条件的企业对用...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空间资源配置 第七十条 在示范区内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属于城市更新项目升级改造为创新型...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空间资源配置 第七十一条 支持旧工业区实施城市更新,促进产业升级,提高产业配套水平;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社会环境建设 第七十二条 通过协议出租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创新型产业用地使用权建设产业用房依法用于出租的,出...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社会环境建设 第七十三条 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和相关社会组织在示...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社会环境建设 第七十四条 健全保护创新的法治环境。加快创新薄弱环节和领域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对...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社会环境建设 第七十五条 加大对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司法保护力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运用司法办案、司法... 第七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社会环境建设 第七十六条 培育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强化需求侧创新政策的引导作用,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扩大创新产... 第七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社会环境建设 第七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举办或者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组织举... 第七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社会环境建设 第七十八条 支持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等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知识产权侵权监测、证据收集、... 第七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社会环境建设 第七十九条 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相关行业协会、企业通过开发课程和教材、提供实训基地、制定行... 第八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社会环境建设 第八十条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技奖励基金,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 第八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社会环境建设 第八十一条 营造崇尚创新的文化环境。在全社会形成鼓励创造、追求卓越、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推动创... 第八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社会环境建设 第八十二条 加强科学普及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科学普及理念和模式,围绕重大创新成果和科研进展,开发...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社会环境建设 第八十三条 科学技术协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支持示范区建设发展: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 第八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社会环境建设 第八十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培育创新精神,支持相关组... 第八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创新典型... 第八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建设和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不按照规定履行对外开放... 第八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未按照财政性资金资助合同书或者任务书的要求提交相关报告、结题(验收)申请的,除因不可抗... 第八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应当停止资助,并责令退回已资助的资金,将... 第八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科研项目评审、验收、评估、鉴定等工作中,做出虚假评审、评估、鉴定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九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受委托组织科研项目评审、验收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或者干预科研项目评审和验收的,委托部门应当... 第九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九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区,包括市辖各行政区和光明、大鹏等管理区。 第九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示范区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相关工作,可以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九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