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三十七条 设立政府投资母基金或者联合社会资本设立、参股子基金,重点支持高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等领域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