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三十五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以及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项目收益债等债券,拓宽融资渠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