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二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科技发达、创新资源密集的国家和地区建立境外研发机构和技术交流平台,参与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支持国内外知名研发机构、科学家团队在示范区设立研发机构,开展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研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